什么是一致行動人
近日,謝博士在為企業做咨詢時,關于一致行動人的概念引起了眾多企業家的興趣,這里,謝博士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什么是一致行動人。

(1)一致行動人的概念
“一致行動人”是根據正式或非正式的協議或默契,積極地進行合作,通過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標公司股份以獲得或鞏固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人。
我國《公司法》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的人由此可見,即使不是公司股東,通過協議安排,也可能成為實際控制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將“一 致行動”定義為,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 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由此可見,公司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相當于在公司股東會 之外又建立了一個有法律保障的“小股東會”。
每次在股東會表決或者協議約定事項進行時.有關各方可以在“小股東會”中先討論出一個結果作為 各方對外的唯一結果,然后再在股東會里表決或者決定事項是否進行,簡單來講就是抱團一致對外。
如果有人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一致行動進行,那他會受到一致行動人協議中約定的條款懲罰懲罰可以是法律所允許的 任何形式,如罰金、賠償股份等。
非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動人和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動人在界定上又有一定的差別,主要體現為在證監會審核體系里,即使上市公司股東未做一致行動人約定,也可能將被自動認定為“一致行動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此列舉了“一致行動人”的正面清單氣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 提供融,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 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 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2)一致行動人點評
"一致行動人”較之“有限合伙企業”和“多層股權架構”效力較弱,并非最好的控制權工具,主要原因如下。
1.一致行動人協議有“行動一致”的期限,一致行動人協議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限,在期限屆滿后,協議將失效。
2.一致行動人協議可能因目的完成而被解除或撤銷,保持一致行動人往往是為了某種特殊目的,例如上市,一旦目的達成,協議可能會被解除或者被撤銷。
3.一致行動人協議對第三方沒有約束力,一致行動人協議效力僅限于簽約主體,對合同外第三方,除非經過效 力追認,否則沒有法律效力。
例如,簽署一致行動人的小股東可能因身故 導致股權被繼承,此時需要股東與繼承人重新達成補充協議,一致行動人 才得以成立。
再如,一致行動的小股東的股份在上市后一旦成為流通股,將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一致行動人協議將無法對受讓股票的一 方具有約束力。
盡管在實踐中,律師會盡量考慮各種導致一致行動人協議失效的情形,并加以約束,但由于其終歸源于合同雙方意思自治,僅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現控制權的穩定筆者提示,在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時可將一致行動人協議內容寫進公司章程,增加協議內容對第三方的對抗效力。